【热评】高价假药犯罪严重性被忽视
近期曝光的一起“抗癌药平替”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件中,毛某通过非法仿制并高价销售国产靶向药安罗替尼的行为,最终仅因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然而,涉案药物完全不含任何有效成分,严重误导了患者和家属,并使其失去宝贵的治疗机会。虽然妨害药品管理罪侧重于规制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但本案中毛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这一范畴。根据《药品管理法》,如果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则该药物被视为假药。鉴于涉案抗癌药物完全不含任何有效成分,这显然符合假药的标准。此外,《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了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针对危重患者的此类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毛某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更应被认定为严重的销售假药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的处罚。鉴于本案中毛某利用患者对生命的渴望进行非法敛财的本质性质,仅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显然无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并不足以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心灵创伤。因此,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亟需精准适用销售假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