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04 06:59来源:未知 人气:53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政府公布《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显示:2024年2月26日5时54分许,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渝ADZ7*8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等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概况
1.何某洪,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8岁,汉族,档案编号:500102044677,准驾车型为“C1D”型机动车的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2年11月15日,持有从业资格类别为“J-巡游出租(主城区)”的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经调查,驾驶人何某洪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
2.卿某秀(死者),环卫工,女,60岁,汉族。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ADZ7*87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LV2AVB20N0000220,发动机号:N2H1100F,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字500100067093号),有效期至2028年7月8日,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B段第4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1820003902090950053。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3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双石街B段第4层,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93109F,经营范围:出租客运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0003037号),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7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6日5时54分许,何某洪驾驶渝ADZ7*87号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端”APP账号从事出租客运服务过程中,沿巴南区龙洲大道由龙德一支路往龙德二支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巴南区龙洲大道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时,将道路上作业的环卫工卿某秀撞倒。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巴南区龙洲大道,该路段为普通路段,道路双向通行,中间有隔离防护栏。事故地点御府小区车库出口路段为龙德一支路往龙德二支路方向,四车道,每车道宽3.05米,车道间有道路分道线,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阴天,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完好,无影响驾驶员观察视线的障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2月26日5时55分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大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7时2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何某洪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120”电话,“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卿某秀已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何某洪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300120240000053号),认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何某洪驾驶机动车时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故何某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卿某秀不承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渝公巴鉴(病理)﹝2024﹞2号),卿某秀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413号),渝ADZ7*87号小型轿车前照明、刮水器装置、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182号),事发时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应为55km/h。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何某洪,渝ADZ7*8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手机进行浏览和操作,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直接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巴南区公安分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二)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金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没有对驾驶人何某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便安排其上岗作业;二是所属渝ADZ7*87号小型轿车没有严格按照车辆保养手册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南岸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2.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区城市管理局。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作为一般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巴南龙洲湾“2·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