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29 08:21来源:未知 人气:51
徐某在2012年,和云南省文山市xx街道xx村的村民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了村民的鱼塘和地上的房屋,用于从事养殖业,合同写明:如遇国家征收,合同自动终止。随后,徐某购买了养殖设备,从事养殖业,并对地上的房屋进行了修改。
2016年时,刘某突然告知徐某,早在2008年时该片土地已经被征收,是村委会和征收部门签订的合同,但一直没有发放补偿款,土地也一直闲置,最近刘某收到了补偿款,估计征收部门现在准备开始征收了。徐某得知消息后,告知刘某,等到真正开始征收了再说。
2019年3月,街道办突然向徐某下发《限期拆除鱼塘告知书》,告知书载明,该片土地已经被征收,现责令徐某在三日内清理鱼塘,拆除建筑。
三天后,街道办组织人员将鱼塘放水填平,对旁边的房屋也实施了拆除,徐某的养殖设备也因此损毁。徐某不服,以街道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徐某租赁的土地早在2008年就被征收,刘某明知土地已经被征收,还和徐某签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由于刘某的土地已经被征收,则政府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房屋,有权处分,因此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房屋是合法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虽然征收部门早在2008年就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合同,但征收部门对刘某土地开始补偿是在2016年,应认定征收行为开始于2016年,在此之前,政府并没有完全收回土地使用权。
另外,涉案强制行为,导致徐某合法的生产设施毁损,该设施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街道办作为行政主体,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职权,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徐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街道办实施的是强制拆除行为。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虽然街道办向徐某下发了《限期拆除鱼塘告知书》,但所给期限过短,且未告知徐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将徐某的鱼塘强制拆除,行政程序违法。
确认街道办强拆鱼塘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