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3 11:43来源:未知 人气:51
贪而不死,那些“终身监禁”的亿级大老虎!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首次引入了“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措施。该措施针对的是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对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从严惩处,同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白恩培案:终身监禁第一案
2016年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高达2.46764511亿元,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然而,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被判处死缓并终身监禁。
(二)魏鹏远案:官小贪大
魏鹏远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其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巨额现金,清点钞票花了14个小时,甚至烧坏了一台点钞机。魏鹏远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孙志刚案:涉恒大腐败案
2024年10月29日,原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孙志刚受贿金额高达8.13亿余元。法院查明,孙志刚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武长顺案:公安局长的腐败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42亿余元。他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武长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适用对象:限于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被告人。
2. 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3. 量刑选择: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认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而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时,可选择判处死缓并附加终身监禁。
四、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效果与意义
(一)实施效果
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已有20名落马官员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这些官员的贪腐金额基本在一亿元以上,最高的超过10亿元。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二)制度意义
1. 体现宽严相济:终身监禁制度在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对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从严惩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 完善刑罚体系:该制度填补了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空白,丰富了我国的刑罚体系。
3. 增强反腐败威慑力:通过剥夺腐败分子的减刑、假释机会,使其永远失去自由,增强了反腐败的威慑力。
五、未来展望
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反腐败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步。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适用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的完善等。未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终身监禁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终身监禁制度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我国在反腐败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