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老人求认干女儿 法律如何界定财产分配?
近日,75岁的马女士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寻找能够成为她“干女儿”的人。她的初衷是真心相待,并希望能将名下一套房产及40万元现金赠予对方,每月再提供3000元生活费。
马女士早年离异,且与家族成员关系疏远。曾因照看外孙女一事与大女儿产生争执:“她说我的财产她不要,要和我断绝关系。”
记者试图联系马阿姨的大女儿,对方在了解情况后直接挂断电话。再次拨通时,她表示:“我自己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我怎么能够承担起这个责任?如果她愿意的话我可以把她带到农村去生活,但这绝对不能成为强迫我的理由。”
对于寻求“干女儿”的愿望,大女儿表示无所谓,“随便,那是她的东西,我没有能力干涉。”
马阿姨还提到,她的二女儿已40多岁,是一名精神残疾人,独自生活都困难重重。因此,她希望找到一位干女儿,在未来的日子里将现在居住的房产留给二女儿,并将其余一套房产和财产赠与干女儿。
对此,席军旗律师表示,《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一责任无法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免除。二女儿若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求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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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小莉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