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29 08:19来源:未知 人气:52
“律师,我家经营鱼塘二十多年了,现在要征收,拆迁补偿我该怎么谈呢?征收部门说我再不签协议,就来强制填埋我的鱼塘了,到时候我的鱼可怎么办?”很多鱼塘的经营者就鱼塘拆迁问题向小编进行咨询,今天就以一个案件为例给大家说说鱼塘拆迁的那些事儿。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原告张某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向云南省文山市某村的村民小组租赁一处鱼塘以及一处砖墙石棉瓦木楼房,5月,张某又在鱼塘和房屋边租赁一处1.2亩的旱田。此后,原告投入了巨大的心血以及精力对鱼塘进行了修整,安装了养鱼设施设备;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兴建围墙及门楼、厂房、卫生间等,完善了配套设施;在1.2亩旱田上建起塑料大棚及相关设施种植铁皮石斛。
2016年11月29日,被告街道办组织人员将原告的鱼塘开塘放水并填埋;2017年1月4日、1月6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上述房屋及附属物等推毁,屋内物品损毁殆尽;2017年2月21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石斛基地全部铲毁,强拆时将原告房屋及石斛基地边的农作物损毁,原告遂在律师的助力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鱼塘、房屋、石斛种植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
街道办认为,原告鱼塘以及房屋、土地都是租赁得来,所租用的土地等地上附着物于2008就已被征收,房屋也于2016年12月28日已被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而且出租人也已领取了土地、房屋等征收款。并且,街道办在清理前,已经告知了原告所要所要清除、整理的内容和范围,还给了原告自行纠正的期限,但原告不予理睬,才导致强拆的结果,原告应该自省承担结果,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在前,出租房领取征收款在后,无论协议是否有效,石斛基地和房屋内被拆除的设施设备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被告作为行政主体,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拆除了原告的石斛基地和设施设备,填埋了原告的鱼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张某诉讼主体适格。
在上诉案件中,被告街道办于2016年11月29日组织人员将原告租赁的鱼塘拆除,2017年1月6日将原告租赁的一幢砖墙石棉瓦木楼房内的物品、设施设备拆除,2017年2月21日又将原告的石斛基地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在整个过程中,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将原告租赁的鱼塘、房屋内物品、设施设备和石斛种植基地拆除,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另外,在强拆前,被告街道办未对原告鱼塘进行资产评估,在强拆时也未邀请公证员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未通知当事人在场、未清点财物并进行登记造册、未现场拍照并录音录像,在强拆后未将原告的财物妥善保管并通知原告进行领取,被告提交的唯一一份《统计表》还属事后制作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将原告租赁的鱼塘拆除、将原告租赁的房屋内物品、设施设备拆除以及将原告的石斛基地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鱼塘征收补偿的标准 ,所以当鱼塘遇到拆迁时,各地的补偿数额会有差异,但是很多地方对于鱼塘的征收补偿标准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因此,鱼塘经营者在征收拆迁谈判过程中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拆迁部门补偿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鱼苗的补偿费,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确定。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也是一位鱼塘经营者,如果也遇到了鱼塘被强制填埋等情况,一定要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及时就相关问题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因错过最佳维权期限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