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4/23 12:49来源:未知 人气:53
4月22日,据媒体报道,辽宁沈阳的案例中,小于与杨某是二婚夫妻。
婚后,小于被查出患病,治疗期间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共获得购房款121万元。
在小于病重期间,她给父亲老于转账53万元作为养老钱。
然而,小于去世后,她的丈夫杨某以这5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返还这笔款项。
老于对此非常不满,他认为女儿结婚后,杨某全职在家五六年都没有收入,却还要赡养前妻的孩子和母亲,这些费用均由女儿承担。
在小于患病期间,杨某不仅没有提供任何经济支持,还因为怕花钱阻碍了女儿的治疗。
老于表示,这53万元不仅是女儿给他的养老钱,还包括一部分是他借给女儿的治疗费用。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转账是夫妻共同财产,小于的转账行为属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个男人真是无耻至极!自己在家不工作,还指望老婆一个人养活全家,生病了也不管不顾,现在居然还想从岳父那里抢钱?这种人渣就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也有网友认为,简直不敢相信还有这种人存在!明明是妻子用自己的钱治病,最后人没了,他还想把剩下的钱都拿走,真是太自私了!希望这样的判决能给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一个警示。”
那么,小于给父亲转账53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否则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本案中,小于将53万元转给其父亲的行为被认定为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5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考虑到小于在患病期间自费治疗并承担家庭开支的事实,这笔钱应视为小于个人财产的合理支出。
因此,小于的转账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